上诉程序

上诉理由

学生或学生组织只能以以下一种或两种理由对大学行为委员会或学术行为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1. 实质性的新证据,在听证会上没有提供和/或;
  1. 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程序错误。

在涉及不当性行为的案件中,报告方和应诉方均可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未能出席事实调查会议或听证会的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就其案件的决定提出上诉,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是由于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例如个人或家庭医疗紧急情况而未能出席。

上诉形式/上诉时间

当事人将有十(1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书面上诉(如果可以上诉),说明上诉的理由以及学生在上诉后寻求的处理。如果上诉是基于新的证据,上诉应详细说明新证据是什么,它如何影响案件,以及为什么没有在听证会上提出。上诉应包括书面形式的新证据。如果上诉是基于程序错误,上诉应详细说明程序错误是什么,以及它如何妨碍对该事项的公平裁决。

由报告方或回应方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的申诉将不予考虑。

大学行为委员会(UCC)上诉权

对UCC决定的上诉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回应方或报告方及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果上诉被拒绝,回应方或报告方将被告知,此事将被关闭。如果上诉被接受,此事将被送回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由新成立的UCC重新审理。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术行为委员会(ACC)上诉权

对行政协调会决定的上诉由学术事务高级副校长和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应诉方及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应诉方将被通知,此事将被结束。如果上诉被接受,此事将被送回学生教务长办公室,由新成立的行政协调会重新审理。高级副校长和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学生组织行为聆讯上诉权

对学生组织行为听证决定的申诉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学生组织及时提交的所有信息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果上诉被拒绝,学生组织将被通知,此事将被关闭。如果上诉被接受,此事将被送回学生事务处,在新成立的学生组织行为听证会上重新审理。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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