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

上诉理由

学生或学生组织只能对大学行为委员会或学术行为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以下一种或两种:
  1. 在听证会上无法获得的实质性新证据和/或;
  1. 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程序错误。

在涉及不当性行为的案件中,报告方和回应方都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未能出席真相调查会议或听证会的学生或学生组织将不得就其案件的决定提出上诉,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是由于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个人或家庭医疗紧急情况)而无法出庭。

上诉表格/上诉时间

当事人将有十(10)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提交书面上诉,如果上诉是可行的,说明上诉的理由和学生寻求作为上诉结果的处置。如果上诉是基于新证据,上诉应详细说明新证据是什么,它如何影响事件,以及为什么没有在听证会上提出。新的书面证据应随诉状一并提交。如果上诉是基于程序错误,上诉应详细说明程序错误是什么,以及它如何妨碍了该事项的公平裁决。

除报告或应诉方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的申诉将不予考虑。

大学行为委员会(UCC)诉权

对UCC决定的上诉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应诉方或报告方及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上诉被驳回,我们会通知应诉或举报方,而有关事宜亦会结束。如果上诉被接受,该事件将被送回教务处,由新成立的UCC重新审理。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具有最终决定权。

学术行为委员会(ACC)的上诉权利

对行政协调会决定的上诉由负责学术事务的高级副校长和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应诉方及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将被审查,以决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上诉被驳回,本署会通知应诉人,并就此结束。如果上诉被接受,这件事将被送回教务主任办公室,由新成立的行政协调会重新审理。高级副校长兼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生组织行为申诉听证权

对学生组织行为听证会决定的上诉由学生事务副校长或他或她的指定人员决定。所有学生组织及时提交的资料将被审查,以决定是否有理由接受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学生组织将被通知,此事将被结束。如果上诉被接受,该事件将被送回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由新成立的学生组织行为听证会重新审理。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具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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