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人坐在桌子旁,有电脑显示器和麦克风。

关于文理学院

艺术与科学学院在多样化和充满活力的领域提供超过75个专业。该学院提供了奥克兰大学近三分之二的课程。万博ManBetX登录

院长寄语学位课程

快速的事实
  • 学院有18个系和一个学院,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视觉和表演艺术、数学和实验室科学:
    • 艺术与艺术史
    • 生物科学
    • 化学
    • 英语
    • 历史
    • 语言学
    • 数学与统计学
    • 现代语言文学
    • 哲学
    • 物理
    • 政治科学
    • 心理学
    • 传播学,新闻学和公共关系
    • 音乐、戏剧和舞蹈学院
      • 音乐系
      • 戏剧系
      • 舞蹈系
    • 社会学,人类学,社会工作和刑事司法
    • 写作与修辞

  • 万博ManBetX登录奥克兰大学的学生通常至少要在学院学习三分之一的课程。
  • 奥克兰大学美术馆主要关注地区当代艺术,每年举办六场展览,从最前沿的当代艺术到探索历史和全球主题的项目。万博ManBetX登录
  • 该学院的成员科学家生物医学研究中心来自欧州大学和亨利福特医院的研究人员正在对各种疾病进行重要研究,包括癌症、心血管疾病、中风、癫痫和视网膜变性。
  • 妇女与性别研究项目通过全年举办妇女与性别研究演讲者论坛、问题论坛和电影节等活动,教育公众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 学院提供28个研究生课程。
  • 学院的所有部门都参加了一年一度的本科生研究和表演艺术庆祝活动,为期一天的活动名为“思想的会议”,与um -迪尔伯恩和um -弗林特联合举办。
  • 雷吉娜·卡特,著名的爵士小提琴家和麦克阿瑟奖获得者,担任奥克兰大学的驻校艺术家,与学生一起工作并在校园内表演。万博ManBetX登录
  • 一年一度的理查德·伯克哲学、宗教和社会讲座将一位著名哲学家带进校园,与学生在课堂上互动,并进行公开演讲。过去的学者包括Amantya Sen, Judith Butler, Shadia Drury, Daniel Dennett, Peter Singer, Richard Falk和Holmes Rolston等等。
宪法

文理学院的组成

1967年10月9日批准,1967年11月15日批准,并于1968年12月12日、1971年2月23日、1977年10月5日、1981年3月24日、1984年12月4日(1987年2月11日生效)和1996年10月3日修订。

前言:文理学院,根据大学参议院章程的规定,并经大学董事会批准,特制定本章程,以开展其教职员工的业务。

第1条文理学院

  1. 艺术与科学学院由艺术与科学学院以及在其权威下攻读学位的学生组成。

  2. 艺术与科学学院的教师行使奥克兰大学参议院宪法赋予的全部权力,并被授权向大学参议院候选人颁发可能被授权的学位。万博ManBetX登录

  3. 文理学院的教师被授权,在大学参议院的审查下,开发可能被授权的学位教学计划,并建立和执行学位要求和履行其学术职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学院的日常事务应由其成员组成的大会进行,其组织、成员、权力和限制见第二条和第三条,以及下文第四条所述的委员会。院长可以在必要时召集全体教职员工开会,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15%或40名教职员工提出要求时(以人数较少者为准),院长可以召集全体教职员工开会。在教师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动议或决议均须遵守以下第III (xiii)、1和2条的规定。

  4. 学院院长是文理学院的主持官员。

  5. 文理学院院长是学院和文理学院的主要学术和行政官员。

    1. 院长应为文理学院的终身教职成员。
    2. 院长由校董会根据总统的建议任命。在推荐聘任前,总统及教务副院长应征询学院各学系主席及大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委员的意见。总统和教务副校长可以在任何他们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与所有系主席和选举产生的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一起审查院长的任命,但他们必须至少每五年与系主席和选举产生的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一起审查院长的任命。

  6. 在执行委员会和大会的建议下,院长可以向总统和学术事务副校长提出部门和其他教学行政单位的建议。

    1. 各教学部门负责某一学科的教学。

      1. 主席是该部门的主要学术和行政官员。
      2. 主席由校董会根据学术事务副校长总统和院长的建议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代理主席可任命,任期一年,可连任。
      3. 在建议任命或重新任命主席或代理主席之前,院长必须与系里所有终身教职成员以及他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士协商。在少于5名终身教职教师的院系,必须咨询系里5位职位最高的成员。如果主席或代理主席即将进入其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咨询程序应不迟于主席或代理主席本届任期结束前一年的10月15日开始。院长应尽一切努力推荐任命或重新任命那些在系里拥有主要职位的大多数全职非访问教员支持的人员。院长可在与学院其他系主任及大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推荐未获多数支持的人选。
      4. 在特殊情况下,院长可以在与总统和学术事务副校长以及学院所有部门主席和大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任命一个部门的执行官员。

    2. 经大会和院长批准后,各学系可为自己的管理制定正式章程。

第二条。大会:权力

  1. 学院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它应负责学院和文理学院提供的所有学术课程。

  2. 大会应有下列权利:

    1. 就所有与学院整体福利有关的事宜提出建议,就学院的所有重要事宜征求意见,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履行第I (iii)条和第II (I)条规定的职责。
    2. 就教职员团体或大学整体所关心的事项作出决议,并要求大学校务委员会采取行动。
    3. 就院长提出的所有事项向院长提供意见。

  3. 这些权利应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行使,但与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权力根据第四条明确授予各委员会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大会:成员和组织

  1. 文理学院的议会成员应由下列代表性团体组成:

    1. 学院各学系应按其程序选派一名大会代表,该代表应为在本学系担任主要职务的全职非访问教员。部门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其任期和连届由部门规定。
    2. 在文理学院中,由全职、非访问教职人员中选举产生十四名教职员。选举由文理学院的所有主要教职人员组成,他们具有以下学术头衔之一:特别讲师、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这些成员应从下文第三(ii)条所确定的选举小组中选出,但每个选举小组的当选代表人数须与其在整个学院的教职员工人数成比例,并进一步规定:
      1. 当选委员任期两年,任期错开;
      2. 本规定由学院选举委员会执行。

    3. 教务长及副教务长均为本会成员,并有表决权。
    4. 学生委员三名,根据下文第三条(III)项的规定选出。学生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学术成绩,并在任何任期内注册。
    5. 除本章程或校董会限制委员会成员资格外,学院全体教职员或在校学生均有资格担任学院所有委员会成员。

  2. 为本条所规定的所有选举和任命目的,经大会批准,执行委员会应决定各部门的代表性分组,这些部门应尽可能具有相似的学科和学术传统。执行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这些分组进行审查,以评估其代表性是否足够,但必须在每两年的秋季学期进行审查。

  3. 学生代表大会的成员应从任何学期正式在文理学院注册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中选举产生。大学代表大会按照自己的程序,决定学生委员的任期长短、任期次数和任期连续,并进行选举,选举应在每学年的秋季或冬季学期举行。学生会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其任期或任何部分任期,学生会应规定更换学生会员。

  4. 大会应在秋季学期和冬季学期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酌情举行会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大会会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议应按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

  5. 除秋季和冬季学期外,大会应视需要经常举行会议。在这些会议上,议程应限于提名学位和荣誉候选人,除非大会在前一个冬季学期采取行动,授权在议程上增加特定项目。

  6. 大会的主持人员应为院长或其他指定代表。院长须委任秘书一人及议员一人。在大会每次常会开始时,在通过上次会议的记录后,应有不超过半小时的时间专门供主持会议的干事就他认为适当的任何议题提出非正式报告;在此期间,任何议员均可向主持会议的官员提出问题。

  7. 大会常驻成员的百分之四十构成法定人数;任何大会议员可要求出席法定人数的会议,但在任何一次会议上不得要求出席超过一次法定人数的会议。对于本章程第三条(五)项规定的会议,法定人数规则应暂停。
  8. 所有实质性措施以及有关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应在动议在大会一读之前分发给全体议员。

  9. 所有动议都由执行委员会列入议程。有两种实质性动议:

    1. 一般实质性动议经执行委员会核准后列入议程。普通动议应在大会两个分开的会议日进行宣读;修正案可在两次读时动议,但只有在二读时,当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的简单多数足以通过该措施时,方可进行最后表决。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议员的四分之三表决,大会可直接进行一读至二读,并在简单多数足以通过措施时对动议采取最后行动。
    2. 特别实质性动议不经执行委员会核准而列入议程。特别动议应在大会的两个会议日分别接受宣读;修正案可在两次读时动议,但只有在二读时才可进行最后表决。特别动议必须在一读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议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后进行二读。

  10. 私人实质性动议可由下列方式提出:

    1. 任何大会成员或学院的教师都可以书面要求执行委员会在议程上提出动议。
    2. 个别议员可在大会任何会议上在大会会场提出不公开的实质性动议。在正常议程结束后,主持会议的干事应提请提出这类动议,并应承认至少一项动议。这样的动议,在提交给执行委员会之前,可以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在提出当天进行辩论,但在执行委员会将该动议列入议程之前,不得进行最后表决。此动议可提交执行委员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以简单多数表决,不经辩论,交由适当的委员会处理。这样的投票优先于所有其他投票。当该动议被列入议程并经执行委员会核可时,应按普通动议处理。如该动议未获执行委员会核准而列入议程,则应视为特别动议。如果执行委员会在连续两次会员大会会议后未能报告非公开动议,出席并投票的会员的简单多数将足以指示执行委员会将该动议列入下次会员大会的议程。

  11. 大会可就与学院课程和教学条例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通过决议,由主持会议的官员作出裁决。大会任何成员均可将任何决议的通过动议从场内动议。一读通过的决议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否则,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的简单多数足以通过决议时,应以简单多数通过该决议。

  12. 在文理学院担任任何职务的教职人员,经主席认可后,均可参加学院的大会,并在讨论和辩论中发言。应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的邀请,在学院以外任职的教师也可能被邀请参加大会会议,并就相关问题在大会面前发言。只有议会成员可以投票。

  13. 在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最终投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50%的大会成员,或15%或40名学院教职员工,以人数较少者为准,有权请求院长召开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会议,讨论大会的行动。在收到这样的请愿书后,院长应召集全体教员开会。

    1. 出席会议的教职员工过半数,有权指示选举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全民投票。
    2. 公民投票应要求对议会所采取的行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如所返回的有效选票的过半数表示不赞成,则大会的行动应被取消。这项决定为终局决定,在大会审议或通过全民投票程序不得就该行动提出进一步上诉。

第四条学院和大会设常务委员会

  1. 所有在文理学院担任初级、非访问职位的全职教职人员均有资格担任常务委员会成员,但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为大会成员,任命与晋升委员会成员应为谈判单位教职人员。学院各常务委员会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除大会另有规定外,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委员交错任期。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批准,除选举外,应在冬季学期进行,服务开始于下一学年。

  2. 校务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当然主席并行使表决权。校务会由学院选举产生五名教职员,校务会由校务会按程序选举产生一名学生委员。根据上文第III (ii)条所决定的选举小组各须有一名教职员,其余教职员一般选出,但至少须有四名教职员为终身教授。执行委员会的教员每两年任期,任期错开;学生会员的任期由学校大会决定。执行委员会应:

    1. 召集大会的所有会议。
    2. 为大会准备议程,包括各委员会对所有事项的要求。
    3. 学院各常务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人选,须报大会批准。
    4. 设立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特别委员会,并指定委员会成员和确定委员会的任期。
    5. 将措施提交常设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
    6. 接受将列入大会议程的各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并有权要求重新审议;在重新考虑后,由一个委员会提出的第二次建议必须列入大会的后续议程,无论是否得到执行委员会的认可。
    7. 有权向议会提出独立议案。
    8. 有权代表大会批准学院学位候选人的毕业名单和部门荣誉名单。
    9. 任命在参议院任期内可能出现空缺的大学参议院的艺术和科学席位的替代者,以及议会所有常设和特设委员会的空缺席位。
    10. 就院长希望提交给院长的所有事项向院长提供建议;将院长认为必要的事项提交院长处理。
    11. 将与校务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转交校务委员会,并接收来自校务委员会的信息。

  3. 学院设选举委员会,由院长和三名教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选举委员会应:

    1. 根据第三条第(i)款第2款的定义,确定学院选民的成员和教职员工参加大会、委员会和参议院选举的资格。
    2. 进行本宪法授权和要求的所有选举和分配。

  4. 学院设有教学委员会,由六名教师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任期两年,错开任期,由第三条第(ii)款规定的选举小组各选出至少一人,其余成员为自由成员,另有两名学生委员由大学大会选出。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士)为有表决权的当然委员。教学委员会应:

    1. 对文理学院的所有学术、课程和教学政策进行考虑并提出建议。
    2. 检讨及执行文理学院的课程及教学政策。
    3. 对申请作出裁决,并批准学院教学单位提供的课程和教学计划。
    4. 就院长关心的任何学术问题向院长提出建议;向院长提出学术问题。

  5. 除本条例规定的常设委员会外,大会经与院长协商,应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常设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动议必须在大会召开前的两个不同的会议上进行两次宣读,并需要获得全体大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废除或改变大会根据本规定设立的任何常设委员会的组成或职责的动议,必须在大会前分别在两个会议日宣读两遍,并须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6. 大会得以决议修改常务委员会之组成。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为了选举或任命委员会成员,应通知大学大会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程序选择委员会成员,学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五条聘任晋升委员会

  1. 文理学院设聘任及晋升委员会。
  2. 任命和升级委员会应:

    1. 通知所有的任命,并考虑所有在文理学院的再次任命和晋升。
    2. 建议院长重新任命,晋升和终身教职。
    3. 就文理学院内的任命、晋升和终身教职程序的运作向院长提供建议,并向学院建议这些程序的更改。
    4. 按照奥克兰大学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奥克兰大学分会之间的现行教员协议中规定的所有职责进行运作。万博ManBetX登录

  3. 任命及晋升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院长作为无表决权的成员,以及六名在文理学院担任全职、非访问主要职位的终身谈判单位教职人员,其中至少一人来自第三(ii)条规定的每个选举小组,但同一部门不得有两名成员同时任职。成员应由第三条(i)和(2)所规定的选民中同时也是谈判单位成员的成员选举产生。当选议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错开。选举将于冬季学期举行,以便在下一学年任职。

第六条大学校务委员会的选举

  1. 文理学院应从其教职员工中选举一个代表团进入大学参议院,代表团的定义见第III (i), 2条。

    1. 文理学院代表团中至少50%的人必须是终身教职。
    2. 席位将按第三条第(ii)款规定的选举分组分配,并按文理学院总人数在每一分组中的比例分配。每一分组至少有一名终身代表和一名非终身代表。

  2. 选举委员会应执行这项规定。

第八条修正案

  1. 本章程的修正案应根据本章程第三(xi)条的规定,由大会通过决议,并经大会最终肯定投票后,分发给文理学院的所有教员,如第三条(i)、2所述,并由大多数成员通过邮寄公民投票批准。

  2. 所有修改必须得到大学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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