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及研究金的课税问题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改变了对攻读学位的学生的奖学金和/或奖学金的免税待遇的规定。现在,只有攻读学位的人才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奖学金或奖学金的任何部分。被排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学费和所需费用、书籍、用品和设备的总和。超过这一数额的奖励——尤其是用于食宿或生活费的资金——现在要缴纳联邦所得税。

美国国税局的指导方针明确规定,学生(而不是大学)负责确定奖学金或奖学金补助金是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总收入中。每个学生都有个人责任证实学费和课程相关费用以及所获得的奖励。因此,你应该保存所有学费、注册费、必修课程费用、书籍、课程所需用品和设备的收据,以便在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这些金额。您还应保存奖励信和其他支持奖励日期的文件。

除非教学、研究或其他服务是获得奖励的条件,否则大学和其他授予人不需要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申报奖励和预扣税款。

此信息不是法律建议。您应与美国国税局或您的个人税务顾问联系,了解您可能遇到的有关该法案导致的税收变化的具体税务问题。

转载自:关注经济援助。奥克兰大学财政援助办公室出版,1996年6万博ManBetX登录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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