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征税性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改变了规则关于奖学金和/或免税的奖学金资助学生攻读学位。现在,只有学位候选人可以排除任何部分奖学金或奖学金的收入。被排除在外的数量不得超过所需的学费和总费用,书籍、用品和设备。奖项超过这个数量——尤其是基金食宿和生活费用,现在联邦所得税。

国税局准则指定学生(大学)负责决定奖学金或奖学金资助,在全部或部分,在总收入可包括在内的。每个学生单独负责充实学费和学术费用以及所获奖项。因此,你应该保存所有学费收据,登记费用,门课要求费用,书籍、用品和设备所需课程,为了文档排除这些数量从应税收入。你也应该节约奖信(s)和其他文档支持奖日期(s)。

大学和其他委托人不需要报告奖和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预扣税款,除非教学、研究或其他服务要求作为接受条件。

这些信息不是法律建议。你应该联系美国国税局或你的个人税务顾问有关特定税收问题关于税收改革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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